廖正远律师代理的工伤待遇案生效判决确认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日前,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的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女职工徐某工伤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岁,该年龄不区分农民工,还是城镇职工。
  【案情简述】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女职工徐某出生于1964年,农村户籍,于2011年1月在上班时受伤,经认定系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徐某在主张工伤赔偿待遇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双方就农村户籍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发生争议。
  廖正远律师接受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陈述代理意见,但因双方认识分歧,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廖正远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判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已经明确,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故徐某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解除劳动关系时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并据此计算徐某应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为全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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