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代理中建五局三建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重庆法律服务网
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
2014-10-0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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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上工人受伤后,计算其工伤待遇的受伤前本人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一直是个难题。廖正远律师代理中建五局三建重庆分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就计件工资建筑工人如何确定工伤待遇计算标准的本人工资作了有益的尝试。
【案情简述】邹某系经包工头组织到中建五局三建重庆分公司一工地从事建筑基础水钻工作。双方事实上是劳务关系,但考虑到工人受伤的事实,我方当事人为了协商处理该案,就认可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更表态愿意按社平工资标准赔付邹某工伤待遇。但在计算邹某工伤待遇过程中,邹某认为,其只在工地上工作了30余天,挣得工钱一万余元,因此,主张按社平工资的3倍作为自己受伤前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26万余元。于是,双方涉诉。
【法院判决意见】该案生效判决最终采纳了廖正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的工资就为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凭个别月份的工资确认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收入,故参照受伤时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580元/月作为其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
【重庆律师廖正远提醒】与该案同时,廖正远律师还代理了重庆沼气工程公司的一起工伤待遇案件,该案工伤职工同为水钻工人,但因沼气公司举示出了受伤工人的工资表,使得案件顺利调解结案。这里,廖正远律师特别提醒施工单位在分包过程中,或者在将部分劳务外聘民工包工时,一定要让分包单位或包工头将工人名单造册,将工资按公司要求造表明确。这样避免发生工伤后,对其工伤待遇赔偿计算的月工资标准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