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下午,万同团队的仲宇主任在律所办公室以"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重点难点解析"为主题进行了专题分享,团队全体律师参加了学习。
仲宇律师先介绍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及相关概念。
根据效力层级的不同,从《政府采购法》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整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层次较低,目前仅有一部法律和一部行政法规。其余规则多由财政部部门规章规定,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办法》(9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等。
此外,仲律师还重点讲解了"财政性资金"界定、采购项目的"工程"概念等。
仲律师重点比较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之间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比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除了采购方式、代理机构、专家抽取、评标办法、质疑个别时限和违规处罚依据等不同外,仲律师还重点作了如下比较:
其一、《招标投标法》注重社会性,关心公共利益的安全,以公开公正的程序性要求给潜在投标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而《政府采购法》政策性强,注重效率。
其二、监督主体不同。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和监督主体。招标投标则由发改委、住建部、交通、水利、民航和商务等政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监督主体。
其三、除采购《招标投标法》进行了政府采购外,《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招标程序上也有诸多不同之处:
(1)《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文件中要明确预算金额,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则是可以明确最高限价或计算方法;
(2)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而《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少于5日;
(3)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未规定资格预审,而《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4)关于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可以用现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且无保证金期限规定,也无利息。但是,《招标投标法》则许可以现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且保证期限与投标期限相同,有息退付;
(5)关于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法》规定为最低评标法和综合评分两选一,而《招标投标法》则笼统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6)确定中标期限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评标结束2工作日内提交报告,采购人收到5个工作日内确定供应商;而《招标投标法》规定是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7)政府采购中,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采购人可按顺序选择或另招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是按照顺序选择或另招标,但必须确定第一中标人放弃、不可抗力、不交履约保证金、影响中标违法行为的情形。
仲律师还解读了政府采购方式的异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不同,只有充分了解,采购人才能根据情况予以合法选择。
除了前述内容,关于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投诉及应对,都被仲律师一网打尽。
听了分享,不仅充分了解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则,亦同时掌握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让大家对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信心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