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代理的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顺利调解

  2012年7月13日,廖正远律师团队接受车主龙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举行的、张某诉其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庭审。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和解。
  2012年8月8日,廖正远律师团队接受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何某的委托,参加了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就何某诉车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庭审,该案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一致。
上述两个案件的受理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和北碚区人民法院均属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两个案件都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以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决定赔偿费用的多少。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释用》一书中,第351页明确指出,该司法解释是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收入损失"赔偿部分作了技术上的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规定在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残疾赔偿金和第二十八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能根据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确定,不需要考虑被扶养人的身份问题,而只能以扶养人自己的身份作为费用计算的标准,同时考虑扶养人在多大程度上损失了劳动能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等根据受害人身份确定。
  但是,在这两个案件中,庭审法官均拿出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规定,称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扶养人生活费都应以被扶养人生活居住地及户籍地为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首先从法律效力角度而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甚至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均不得作为判案依据,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却并非如此,各地方政策性规定完全架空了法律。其次,当事人面对法院违法的判决确没有救济途径,一审法院明确告知,他们基层法院参考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判案,当事人上诉人也不会得到支持,其甚至举示出无数案例。
  遭受如此境遇,我们仅有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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