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委托廖正远律师仲裁索赔

  因就保险合同条款理解分歧,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不同意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近日,廖正远律师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其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赔付保险金。
  2012年4月16日,廖正远已经代理当事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及立案的证据材料,并完成了全部立案手续。
  【保险合同争议条款】附加特约残疾标准条款仅按道路交通事故残疾标准赔付。
  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事故车辆作为指定车辆、在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处购买的货运车驾乘人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之保险单该保险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为指定车辆上驾驶人员或乘坐人员;每一座位的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合计赔偿责任限额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意外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无;附加特约残疾标准条款仅按道路交通事故残疾标准赔付。现该指定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赔付。
  廖正远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8条规定,并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结合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其可以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超过10万元的赔偿责任限额,加之所用数万元的医疗费用,两项合计超过20万元。因此,根据保险单规定,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应按每座位各项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10万元。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故仅同意按赔偿责任限额100000之20%赔付给申请人。重庆法律服务网将及时追踪发布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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