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5日,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廖正远接受车主方杨某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原告)余某诉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庭审。
廖正远律师接受车主方的委托后,积极应诉,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及原告的相关证据,对其诉讼请求进行了一一答辩。特别是针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重点答辩,提出异议理由。在此刊载如下,供朋友们参考:
1、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的护理费不能成立。
由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十级伤残程度低,并未丧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原告是否需要护理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所以其护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来算,对护理费计算标准,也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为30元/天。所以原告再主张护理费按照60元/天计算是没有依据的。
2、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不能成立。
由于原告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所以其主张的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误工时间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因伤致残和持续误工。其中最关键的便是持续误工,而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其程度较低的,在治疗终结后并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本案中,原告拖延鉴定时间,没有及时去法医鉴定机构鉴定,故要求被告支付治疗终结后的误工费的诉求不能成立。
3、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异议。根据有关规定,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应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应为20元/天;而不能按照32元每天计算。
4、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中包含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
原告要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就须对其有哪些被抚养人、其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被抚养人还有无其他抚养人一一作出证明,以便法院据实依法做出认定。
5、对精神抚慰金有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残程度较低,且我方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原告,并在责任认定之前就主动垫付了医疗费用。被告方已经履行了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基于以上几点,被告方认为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廖正远律师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方(车主及驾驶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述意见,部分得到了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支持。綦江县人民法院将在近期作出民事判决。
廖正远律师受车主方委托应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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