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成功代理转租方要求次承租方承担租金损失赔偿责任

  2011年5月3日,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的房屋转租人原告李某诉次承租人的被告杨某支付房屋租金并赔偿租金损失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即被告杨某不仅支付拖欠的租金,还应赔偿原告自其擅自搬离租赁房屋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的租金损失.
  【房屋转租合同纠纷案例】
2009年2月份,原告李某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租用了位于南岸区南坪西路**号门面房.但因该房屋面积较大,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初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将该门面房的一半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期10个月,从2009年10月6日至2010年8月20日止,每月租金6000元,每3个月支付一次,并应提前支付下次租金。
  《租赁协议》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仅支付租金至2010年5月20日。被告拖欠租金的同时,竟于2010年6月28日擅自撤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0年7月5日,被告累计欠付1个半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廖正远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双方的合同中虽约定其承租人部分房屋系由原告从产权人处租赁所得,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原告并未向其出具其具有转租分租权利的书面证明,以致于被告在租赁过程中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使得其租赁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有法定的解除合同权利,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还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数万元的装修等损失费用.
  【法院判决认为】
  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告)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上诉人(被告)使用,则上诉人应当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提供诉争房屋租赁分租转租权证明,致使其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内容来看,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就当提供租赁房屋分租转租权证明为从给付义务,因此,上诉人系违约在先,应当承担租金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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