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通汽运公司诉赵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在巴南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1月13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重庆市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廖正远律师作为被告赵某的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庭审活动.
  原告重庆市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6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自有的渝B15892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处进行经营。车辆挂靠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每月三十日至次月四日之前向原告缴纳管理费及规费1250元。被告赵某于2006年11月起至2008年12月,共欠原告各种费用计325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仅举示了一份证据——《车辆挂靠合同书》,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举示了在车管所查询涉案车辆的年审信息表,以证明该车年审有效期截至2006年11月30日,此后并未年检,也未开展营运。
  廖正远作为被告赵某的家属,根据举示的证据和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法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能成立,理由有:
  1.该车年审属于原告的责任,由于原告未通知被告参加年审,致使被告车辆未能年审。未年审,从法律上也应不能合法营运,本案挂靠合同就丧失了履行的基础。
  2.该车在2006年12月初发生了交通事故,侧翻后冲撞向一民房,不仅导致该车辆严重毁损,且致使该民房成为危房。但由于该车未能年检,故保险公司未予赔偿。被告被迫将车辆处置予以赔偿并还债。该车自此实际停止了运营——被告跟原告在保险理赔未果的情况下,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双方的车辆挂靠合同。
  3.本案车辆挂靠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可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挂靠费用中包括了管理费和规费。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于2006年12月后还履行了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案涉车辆的相关规费。事实上,双方都已经终止履行合同。被告显然无须再支付原告管理费和规费。
  4.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每月的挂靠费用的支付时间和金额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诉求被告支付26个月的挂靠费用(管理费和规费),事实上,就是有26个债权组成,属于继续性债权。这些债权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本案实质有26个独立的请求权,相应的有26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虽然在一个案件中解决,是因为各个债权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且性质相同,才一并起诉,但其请求是否成立尚应区分各个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本案中,如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亦当然只能保护从其起诉之日向前倒推两年时间内的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巴南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但终因意见分歧较大而作罢.本案将择期判决.
  灵通汽运公司诉赵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在巴南法院开庭审理,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