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申请人程某(工伤职工)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办公家具厂的工伤待遇劳动仲裁一案.本站廖正远律师作为该厂的法律顾问代理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办公家具厂参加了该案庭审活动.
2008年12月12日,申请人程某因违规操作,在上班时不小心导致其左手中指、小指、环指受伤。2009年6月2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其前述受伤为工伤。2009年9月1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工伤等级为八级伤残。故要求办公家具厂按其月平均工资3200元标准计算其工伤八级的伤残待遇款8万余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其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75元),一次性救业补助金为12个月的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另按8。4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即6个月的本人工资)。
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方举示了工伤认定书及工伤等级鉴定通知书,以证明其受伤属于工伤,且经依法鉴定属于工伤伤残八级。
我代表办公家具厂质证认为,对于工伤认定书无异议,承认其受伤属于工伤;但认为伤残等级鉴定通知书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向被申请人方送达,未产生法律效力——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伤残鉴定应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送达,且若用人单位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显然剥夺了本案被申请人办公家具厂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不规范问题,仲裁员当庭向申请人方调查,得知,鉴定结论系由其代理人到邮局寄送的,因此,被申请人办公家具厂是否收到无法确认。仲裁员随即宣布休庭,并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并建议当场向我用人单位送达一份鉴定通知书,但劳动鉴定委员会相关承办人员不答应。最后,仲裁委员会只好宣布中止审理。
我们参考专家学者建议,应尽快解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不规范的问题,建立规范的送达程序:向有关当事人送达鉴定结论,送达时应由填写《送达回证》,由收件人本人签字确认。若邮寄送达的,应将邮寄凭据留存备查。当然,对于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案件,应统一以劳动仲裁程序受理,在仲裁程序中根据情况需要由仲裁机构提出鉴定委托,鉴定结论交由仲裁机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程某与沙坪坝区某办公家具厂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案开庭,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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