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9日,本站廖正远律师接受《渝报》记者张媛的采访,认为假情侣"打包就业"存在欺骗,但该欺骗并不一定影响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原文刊载如下:
面对目前网络上不少求职者寻找假情侣"打包就业"是否存在欺骗及其法律后果,我们采访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的廖正远律师。
廖正远律师认为,假扮情侣本身就是一种欺骗行为,不过这种"欺骗"行为是否影响到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要区别用人单位聘用该"假情侣"时的主观意志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是为了留住有真才实学的一方,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聘用了该"假情侣",那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反之,如果用人单位与该"假情侣"一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考虑其情侣因素,或者其情侣因素并不足以致使用人单位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那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有效。"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