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成功代理廖某与重庆煤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工伤赔

  来自綦江县的廖某因与重庆煤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委托本站廖正远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协调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事宜,经过廖正远律师与用人单位"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的多次协调,最终由双方签署了一份《关于支付工伤待遇差额的协议》.
  日前,委托人廖某已经从用人单位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并由用人单位"煤炭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按月将其工伤保险待遇之差额打入工伤职工廖某的银行账户中.
                  关于支付工伤待遇差额的协议
  甲方:重庆煤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乙方:廖某
  乙方因于2007年9月4日在甲方张狮坝项目部工地掘进时受伤,经碚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279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并已经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该职工受伤前平均月工资为2267元,但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确认的《重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确认其本人工资为1800元/月,故经与廖某本人及家人协商,确定甲方尚应补偿支付廖某如下款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6元,计算方式如下:
  2267元×18个月-32400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406元。
  2、应从2008年11月份起按月支付廖某伤残津贴350元,计算至2009年6月份共计2450元.计算方式如下:
  ①2267元/月×75%-1800元/月×75%(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700元/月-1350元/月=350元/月。
  ②350元/月×8个月(从08年11月至09年6月) =2800元。
  3、截至2009年6月份,扣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乙方的款项(该款乙方尚未领取)后,甲方还应支付乙方款项共计11206元。甲方承诺该款于200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应从2009年7月份起按月支付乙方伤残津贴350元。该款应按月支付至账户(户名:廖某,开户行:交通银行,账号:5009XXXXXXXXXXXX02),若变更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本协议自乙方收到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甲方:重庆煤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签约代表人:   乙方(签字):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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