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代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追收工程款49万元

  [案情]:原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消防工程安装合同。
  原、被双方于2006年订立被告海棠香苑A栋工程的消防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该工程的消防工程,包工包料,总价大包干,自负盈亏,总承包价款人民币43.8万元。原、被告双方又于2006年订立被告海棠香苑C栋工程的消防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本项地下车库消防安装工程,总承包价款为人民币15万元。原、被告双方还于2008年1月25日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被告某某装饰城(一、二层)的消防安装工程,该项工程的承包总价按127万元包干。
  上述三份合同工程均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三份合同的承包总价为185.8万元,原告共计支付了136.8万元,尚欠49万元。
  [审理]:该案于2009年10月21日在永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腾龙实业”代理人提出三份合同应分三个案子起诉的口头答辩意见。
  [代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顺利解决三份合同一个案子及违约金计算问题。
  以上三份合同的承包总价为185.8万元,截止第三份合同工程经消防主管部门于2008年5月27日验收合格之日,被告累计仅电汇支付工程款77.8万元,尚应支付108万元。被告各次在支付工程款时未指明是支付以上哪一份合同的价款。以上三份合同对被告每次付款是清偿以上哪一份合同中的价款亦没有约定。根据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被告所欠108万元,属以上第三份合同项下的债务款。
  根据以上第三份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19万元,余款89万元被告最迟应于2008年10月15日前首次支付其中11.125万元,并在以后每月按月支付11.125万元,应最迟在2009年5月15日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11.125万元。而被告于2008年6月27日电汇支付工程款19万元后,直至2008年12月2日才电汇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于2009年1月24日才电汇支付工程款30万元,尚欠49万元未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最迟从2008年10月15日起按逾期每日500元支付违约金,现计至2009年9月1日共计325天,被告应付违约金164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原告暂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保留要求被告支付其余全部违约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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