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代理王某追索借款本金及利息286万元

  [案情]:本站廖正远律师接受长寿区的王某的委托,代理其通过诉讼追收重庆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186万元.由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因而,我们首先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8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自2008年12月3日起暂计至2009年6月1日计180天的违约金共计100.44万元,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日止)。
  [审理]:本案审理一波三折,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顺利立案后,定于2009年7月11日开庭.但被告却在开庭当日提出,其领取传票的时间太迟,举证期限未足30日,要求延期审理.审判长遂决定延期至7月21日开庭.2009年7月20日,被告又以其主要办公场所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了尽快得到生效判决,廖律师主动要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尽快将案件材料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该案于2009年10月底才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在一审判决已经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醒广大朋友]:作为原告王某即放款人的代理律师,就本案代理中出现在问题,想给大家提两个醒:
  一、朋友们在生活中签订合同或者书面协议,应尽可能约定管辖法院。
  本案历时半年,尚未能取得一审判决,虽与案情复杂有关,但被告有意识的拖延时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为了避免给对方钻空子的机会,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好管辖的法院。
  二、要注意欠条和借条区别,写借条时要注意格式和语言规范
  司法实践中,对借条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借款人已经履行放款义务事实,尚未能有统一的认识。
  在该案中,被告收到原告所借出的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代理人就在法庭上辩称,该借条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按照借条载明的金额足额收到了原告的借款。在本案中,原告不仅举示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还举示了原告银行账户的下账凭证和被告银行帐户的记账凭证等证据予以充分证明。
  但是由于借条一般是民间行为,所以双方当事人最好请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证人,并注意借条的写法格式。一般来说,借条的格式为: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同时要注意的是,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借款人签名时,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借条内容的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最后,在借条的措辞上,也要注意语句的应用,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语言。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不管是欠条还是借条,都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对欠条而言,如果有还款日期,则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还款日期,则从欠条出具之次日起计算两年。
  廖正远律师代理王某追索借款本金及利息286万元,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