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律师为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虽然签订有书面协议,但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事实情况,诉请支付工程款被法院驳回。   本站姜丹书律师、廖正远律师代理的被告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原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支付爆破工程款人民币106万元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永川人民法院的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爆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认荣德建司已完成的工程量。由于荣德建司未能向法院举示直接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其以豪禧公司与第三人集才公司结算时已确认的挖运工程量为其公司完成的爆破工程量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民终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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