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税务律师:8种情形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就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我国采用购进抵扣法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即以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显然,明确哪些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至为关键。
  重庆税务律师廖正远总结了如下8种情形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的。这里所称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销售规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这里的购进货物指固定资产。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消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符合前述第3、4、5、6项规定的货物之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进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有两个注意事项:
  其一、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方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其二、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在产述3、4、5、6项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重庆税务律师:8种情形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者重庆税务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