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促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告知应尽快申请执行的律师函

              重庆律师廖正远催促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告知应尽快申请执行的函
敬致李某先生:
    您于2010年5月28日与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合同》(附后),委托该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您与张某借款纠纷案、与刘某的退还保证金纠纷案及与刘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纠纷等三个案件一审诉讼(不含执行阶段)。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代理,向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现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0)合法民初字第3319号《民事调解书》(附后)结案确认:刘某应偿还您保证金*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付息;经合川区人民法院(2010)合法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附后)判决:张某应偿还您借款*万元。另有您诉刘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已于2010年11月24日移送合川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民事裁定书》附后)。
  前述法律文书均由您签收或由法院直接向您邮寄送达。
  根据《委托合同》第四条"代理费、差旅费及其支付"之"2":"甲方按一审判决或调解书确定金额之*%支付乙方代理费……不迟于收到一审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乙方"之规定,您已逾期支付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元。
  鉴于您仅支付本所一审差旅费*元,且根据《委托合同》规定本所不承担前述案件执行阶段的代理义务,若需由本所继续代理执行请尽快与本所完善委托手续并申请执行。现特报告上述情况,盼您重视此事,盼及时付清律师代理费用。
  特此函告!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正远
                        2011年8月10日
   催促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告知应尽快申请执行的律师函,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