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司法局共同保障重庆律师的执业权利

  2011年1月1日,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司法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正式施行,该意见对于保障重庆律师的执业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保障重庆律师执业权利共有四条,第一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第二条“健全法官与律师沟通交流机制”、第三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第四条“附则”。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全部条文:
  为更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律师持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执业证、法院出庭通知书,即可免安检进入人民法院审判区域。
  2.人民法院和法官收取律师提交的起诉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应出具书面收据。
  3.律师以书面方式提出下列申请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及时审查并回复:
  (1)申请延期审理;
  (2)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3)申请调取证据;
  (4)申请会见被告人;
  (5)其他依法提出的申请。
  4.人民法院和法官应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设置专门阅卷场所,提供复印机等设备,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印、复制案件材料。除按照国家规定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律师复印或以拍照等方式复制。
  5.人民法院和法官应保障律师的案件进展知情权,及时将下列情况告知律师:
  (1)合议庭成员变更和变更后的合议庭成员;
  (2)延期审理和重新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
  (3)审理期限延长和延长后的期限;
  (4)案件宣判的时间、地点;
  (5)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情况。
  6.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平等对待公诉人和辩护人,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
  7.人民法院和法官制作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对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发表的关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归纳、评述,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办理。
  二、健全法官与律师沟通交流机制
  8.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作为双方日常工作联系的具体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沟通交流事务。
  9.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每年联合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相互听取对人民法院、法官和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10.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制定业务指导文件,可以适当方式相互征求意见。
  1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遇到有关法律适用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可通过市律师协会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应予答复。
  12.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课题研究、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13.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文件、刊物等资料,除按照国家规定应保密或不宜对外公开的以外,可通过网络及其他平台交流、共享。
  三、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
  14.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建立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从事律师工作和以其他律师名义进行隐性代理的信息库。
  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通报一次离任法官名单。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每年向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次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从事律师工作和以其他律师名义进行隐性代理的情况。
  15.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每年相互通报一次法官与律师具有亲属、朋友、战友、师生、曾经同事等特定关系,违反规定进行不正当交往,违反回避制度、任职限制制度的情况,共同加强对法官、律师的监督、教育、管理。
  16.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对法官、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言行,可以函件的方式向对方反映,对方应在收到函件后60日内书面答复。
  四、附则
  17.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司法局共同保障重庆律师的执业权利,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