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廖正远谈签订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据调查,许多朋友在借款时,连借条都不打一个,何来借款合同呢?但近来日益增多借款纠纷案件,给大家提够了醒。这里重庆律师廖正远总结自己代理的几则借款纠纷案件,在此想应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关于逾期还款的罚息及担保事项如何约定谈一点小建议。
  通常情况下,作为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友之间,很少有进行书面协议约定,甚至于一两句话的《借条》都难以动笔。但现今随着市场风险的加大,诚信日益缺失,因此,多有借款带有盈利性质。各种形式的资金拆借甚为普遍。那么,出借人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第一,关于借款逾期归还后能否按约定罚息计收复利问题。
  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借款,根据当前法律规定,最高可以约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但是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就有很多企业为规避此规定而用合伙经营、委托经营,包括以出借公司指定的公民为名义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也是常有之事。当然,如何规避法律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不在本文探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以《金融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借款、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一文刊载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其裁判主旨表明:
  1、金融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借款、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管理机关,其制定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期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收复利。
  2、公民之间的借贷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该判决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之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3、从前述推导可知,公民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协议也当然可以约定逾期还款的罚息计收复利。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不适用所谓之法律禁止性规范明轻以示重的法理。是故,只要不是公民之间的借款,均可以通过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计收利息和复利的内容。
  第二,关于借款协议中如何约定担保事项的建议。
  对于借款担保的法律问题,非为两言两语而可道清。但廖正远律师有两点建议是对近来代理案件的两点收获,供朋友们参考。
  1、明确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如保证,可约定:某人或某企业同意为债务人在该合同项下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X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2、明确借贷双方变更主合同需要经过保证人(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如:保证人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保证人事先同意,其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延长债务履行期限;(2)增加债权本金。
  重庆律师廖正远谈借款合同约定应注意事项,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