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与私刻印章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包工头孙某私刻公章签订合同承揽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发包方应承担责任?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发包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对承包人的选任是否有过错。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某单位被一包工头私刻印章所骗,将一门店消防工程发包给这私刻印章的包工头后,因其雇用员工受伤请求发包单位和实际承包人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发包人应与私刻印章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此为不服该判决之民事上诉状,希望跟大家交流一下个人看法。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应与段某承担连带责任不成立。
  1、被上诉人黄某某与本单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既不存在用工关系,又不存在雇用关系,对于其受伤,本单位并不知情。
  2、本单位对工程发包的承包方选任没有任何过错。本单位的消防安装工程是发包给案外人重庆**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下称金创公司)承包施工。该公司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被上诉人段某持金创公司印章与本单位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盖有金创公司财务专用章之收据收取本公司工程款。前述证据足以认定:本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是与金创公司建立合同关系,而非与段某个人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本公司已经尽到审慎地承包人选任义务。
  3、被上诉人段某自认是私刻金创公司印章与本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也证明本公司是欲将消防工程发包给金创公司承建施工,而非段某本人承包施工。加之,本单位作为普通经营主体,本公司不可能辩别出前述印章的真假。段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本公司是该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显然,本公司并非违法发包,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消防工程是承包给重庆金创智能控制工程公司……,系违法发包,主观上有过错,……应当与被告段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书第7页第1-7行)完全不成立。
  二、原审判决中下列内容不属实。
  我公司举证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和消防工程款收据,是为了证明本公司将消防工程发包给金创公司,而非段某本人。该证据不是证明本上诉人与段某签订了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段某承担。
  三、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且不说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段某在庭审中的自认印章系其私刻就认定公章不真实缺乏证据。就段某的自认行为,很明显触犯刑律。原审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之"(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特别是严重经济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只当作经济纠纷案件来处理,放纵了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把有关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之规定,将该案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中止案件的审理。
  综上综上,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黄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缺乏事实证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特提出上诉,盼依法判决满足上诉请求!
  发包人应与私刻印章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