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解散后哪些人依法负有清算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义务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没有清算时,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清算组作为公司解散清算中的重要机关,其履行清算义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权利人可以借助司法力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清算组负责整个清算工作,因此,其在从事清算事务时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决定着公司能否依法清算,意义非常重大。当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其民事责任落实到清算组成员身上。在对外关系上,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应该是连带责任。
  因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实质上为清算组所控制,其不可能主动以公司名义向自己主张权利的情形。因此,当清算组成员在清算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如果公司怠于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的,股东有权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清算期间的特殊体现。当公司已经因清算完毕而注销终止后,股东发现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不当造成其损失的(无剩余财产分配或者数额不足),亦可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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