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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根据解散公司的方式、条件及原因,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性解散。
任意解散就是基于股东意志而发生的公司解散。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出现时,公司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强制性解散,是由于出现特定情形,公司主管机关或者法院命令公司解散。比如公司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这种解散属于行政性强制解散,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市场秩序,对违法公司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使之永久性禁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指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解散,或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决议解散公司,公司依法组成专门机构(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以终结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如果出现清算过程中公司资产小于公司债务的情形,则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清算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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