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逾期不年检被吊销,股东怠于清算,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的两名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9月10日,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与中行青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向中行青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5.13‰。同日,原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行青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向中行青山支行借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借款本息归还义务。中行青山支行于2003年1月23日向原告发出《关于敦促履行保证义务的通知》、2004年11月22日向原告发出《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同年12月29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湖北日报》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催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06年6月23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湖北日报》上发出了《债权催收公告》,向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催收贷款本息,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8年1月24日,原告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约定: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享有对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的相应债权,原告作为上述债权的连带保证人,愿意承担该项债权的清偿责任;双方确定重组债务为2645824.61元;如原告在2008年1月25日前偿还70万元,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同意豁免重组债务中的其余债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2月28日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支付了70万元。
另查明,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因逾期未年检于2005年6月5日被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陈汉发及被告朱涛均系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的股东,公司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向中行青山支行借款,由原告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按保证合同代为归还了借款7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归还其代偿的借款70万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因逾期年检被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被告陈汉发及朱涛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负有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但被告陈汉发及被告朱涛一直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原告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其依法追偿的权利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汉发及被告朱涛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陈汉发、朱涛共同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报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不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者刘晓燕 彭晓辉 柳洪强。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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