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朱某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最终判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事实上,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
我们不能否认“精神损害抚慰金”入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赔偿”强调侵权责任,“抚慰”则更多表现为道德责任。人道意义上的“抚慰”出现在《国家赔偿法》中,显得颇有些不伦不类。因为国家赔偿规定的求偿权,乃是那些被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国家赔偿法中被明确的并非“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让受害人去依法请求国家给予“抚慰”,这是不是有些纠结与颠倒?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可谓亮点多多。重庆律师廖正远解读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七大亮点:
1、个人申请国家赔偿门槛降低。按原来的规定,公民要申请国家赔偿得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其确认自己行为是否违法,若其不确认则只能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申诉。因此,实践中常常有赔偿义务机关对确认请求拖延不办,或干脆不进行确认等,妨碍了当事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新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降低了申请国家赔偿的门槛,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程序。
2、取消“违法”前提。这一变化意味着不论采取逮捕措施之时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后,发生了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除有免责情形的以外,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今后,对于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将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4、增设程序条件约束有关部门。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的时候,必须要加盖一个行政机关的印章,还要注明收讫的日期,这样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杜绝任意拖延赔偿期限的情况。
5、明确赔偿主体,取消法检共同赔偿。新《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就取消了法检共同赔偿的规定,减轻了检察机关的赔偿责任,更有效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现象。
6、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还取消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重庆律师解读国家赔偿法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七大亮点规定,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