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索赔案民事起诉状

  员工因工作原因在上班时打架受伤,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其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未达到工伤等级标准,未评上伤残等级,但仍享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
    因打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未鉴定伤残等级索赔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小英,女,身份证号码:……,住址:重庆市綦江县……;联系电话略。
  被告:重庆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法定代表人略,联系电话略。
  仲裁请求:
  1、裁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4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2、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如下工伤待遇:医疗费(抵扣原告借款)、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津贴、鉴定费等共计14156元;
  3、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3150元、支付年休假工资1379元、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646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工作岗位钻孔;实行计件工资,按月发放;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2012年3月20日,原告因自己使用的机器被占用与同事发生争执,被打伤。被告当即将原告送往重庆蓝天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及头皮裂伤等,住院七天后出院。被告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让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
  此前,原告每月平均工资2000元左右,被告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原告2012年2月、3月份工资约4000元,应根据《劳动法》及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支付原告被拖欠工资4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2012年4月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以沙人社伤认决字(2012)124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2年10月1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沙劳鉴字[2012]87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原告伤情鉴定为未达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待遇为:医疗费用(应抵扣原告的借款);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2000元/月×2个月);生活津贴7000元(2000元/月×70%×5个月);护理费700元(100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6元(8元/天×7天);交通费2000元,原告支付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400元也应由被告承担,前述共计14156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拒绝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并为原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应补发原告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待遇,暂按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3150元(1050元/月×3个月)。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2000元/月×2个月),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646元(3个月×735元/月×120%)。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原告至少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但被告未依法安排原告休息休假,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应当按照原告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1379元(计算方法:2000元/月÷21.75天×5天×300%)。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受理,特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及时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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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打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索赔案民事起诉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