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样本

  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重庆第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某等三人偿还欠款纠纷一案,廖正远律师代理原告向该案受理法院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三人等值的财产(银行存款),使得该案顺利调解并成功收款。廖正远律师将该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刊载如下,供朋友们参考: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申请人):重庆第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电话:13668016606。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钟某,男,汉族,生于196*年10月4日;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云风乡龙包村五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颜某,男,汉族,生于196*年1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58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张军,男,汉族,生于197*年1月4日;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东林乡天坪村一组,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诉前保全查封各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事实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共同向申请人介绍将向申请人转让施工合同后,申请人安排了自己所属第一分公司(重庆第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接被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与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承包施工。根据与被申请人的商定情况,申请人安排了自己的员工刘某、谭某某代为按与被申请人所商定的条件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转让金。刘某、谭某某代申请人向各被申请人支付合同转让金的情况如下:
  (1)付款人:刘某;付款金额366666.60元;付款时间2012年3月26日;付款银行及账号:重庆农商行……;付款经办人谭某某;收款人钟某;收款银行及账号:建行绵阳游仙支行……;
  (2)付款人:谭某某;付款金额183366元;付款时间2012年3月29日;付款银行及账号:深圳发展银行重庆**支行……;收款人钟某;收款银行及账号:建行绵阳游仙支行……;
  (3)付款人:谭某某;付款金额300000元;……;
  以上全部款项1300032.6元,由各被申请人安排由被申请人钟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特别备注:如在收到钱后7日内未与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金必须无条件全额退还。其中钟某收款共计850032.6元,颜某收款200000元,张军收款250000元。但事实上,申请人始终未见到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人员、未见到被申请人与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
  其后,经申请人反复催收,被申请人钟某向申请人共计退还了60万元,被申请人颜某共计向申请人退还了15万元,张军共计向申请人退还了10万元。总计退还了85万元,尚欠450032.6元。
  被申请人不足额退还所收上列款项,缺乏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全部款项虽由被申请人曹继出具收条,但合同转让是由各被申请人共同作为转让方与申请人商谈,并且实际收款人、收款金额是由其共同商量确定的,即属于其共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且各被申请人均已退还了其自己所收款项的一部分。故各被申请人应对欠款共同向申请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时间退款,应从2012年4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款利息损失费用(按现行一年期利率6.31计算暂计至今年12月7日计8个月共计19381元)。
  现各被申请人正欲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拟就此提出起诉。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盼依法及时办理。
  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略)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第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2月8日
附:申请人拟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及担保财产凭证。
  重庆律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样本,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