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定金纠纷案件举证之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

      返还定金纠纷案件举证之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本申请人诉被告黄某某返还定金纠纷一案,特申请贵院根据庭审需要依职权调查核实下列证据:
  本人于2012年6月22日向北部新区民心佳园交巡警平台和九龙坡区华福交巡警平台就被告收取定金款后不予见面磋商订立合同涉嫌诈骗的报案情况。
  证明事项与目的:被告收到定金后拒绝与本申请人磋商订立合同,被告应当返还申请人定金2万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收取申请人的订约定金后,双方于21日进行了磋商,但因被告方无法在房屋产权人处办理转租手续,双方协商未果。6月22日,被告拒绝接听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拒绝与申请人方人员见面商谈。原告被迫向北部新区民心佳园交巡警平台(位于奥特莱斯路奥特莱斯大门旁)和九龙坡区华福交巡警平台(位于九龙坡区消防支队公路斜对面)就被告收取本人2万元款后不予见面磋商订立合同涉嫌诈骗的报案,但两交巡警平台的值班民警均以双方系经济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为由不予立案,并建议申请人应向法院起诉解决。
  北部新区民心佳园交巡警平台和九龙坡区华福交巡警平台均拒绝登记申请人报案,仅同意由法院调查核实情况。
  特此申请,盼准!
      申请人: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廖正远
            2012年9月20日
  返还定金纠纷案件举证之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