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就噪声污染排放超标责任纠纷案的民事答辩状

            房屋承租人就噪声污染排放超标责任纠纷案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杨家坪商场
  代理人:廖正远,系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兹就原告何某某诉本答辩人噪声污染的《民事诉状》答辩如下:本答辩人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成立,应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
  一、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不符合一案一诉的民事裁判规则,不应当合并审理。
  二、答辩人没有实施、也不可能实施排放噪声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答辩人并不是该空调冷却塔的产权人。
  其次,答辩人对该空调冷却塔既无控制权,也无管理权。就针对该空调冷却塔而言,本答辩人与到商场购物享受空调的顾客并没有实质的区别。本答辩人只是基于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而享有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空调设备系统。也就是说,提供合格的空调环境,是房屋出租人承担的适租义务。因出租人履行适租义务提供空调环境而产生噪声污染,显然不可能由作为承租人的本答辩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空调冷却塔噪声排放超标构成侵权。即使该空调冷却塔噪声排放超标,本答辩人也应当是受害人,而不可能是侵权人。
  综上,无论是从事实上看还是从法律角度判断,本答辩人均不可能成为本案噪声污染的加害人,不属于侵权责任主体,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答 辩 人:重庆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杨家坪商场
                代理律师:廖正远
                      二0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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