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廖正远,系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张某某(其他情况详见民事诉状)
答辩人兹就被答辩人张某某诉本答辩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诉状》答辩如下:
本答辩人不承认被答辩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完全不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主要理由:法院应以一事不再理,裁定驳回原告对本答辩人的起诉。
被答辩人曾于2012年2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答辩人,该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最终认定本答辩人仅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空调冷却塔提供物业管理,并非空调冷却塔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是侵权主体,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费用的产生与空调冷却塔有关。据此,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判决驳回了被答辩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并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按照申诉处理。显然,现被答辩人又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对本答辩人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答 辩 人: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廖正远
二0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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