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罪状和法定刑两方面的修改三大亮点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两方面都有所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从盗窃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两方面的修改体现为:在盗窃罪的罪状方面,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被明确与多次盗窃相并列的行为方式,不再受盗窃次数和数额的限制。在盗窃罪的法定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盗窃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从而使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更加协调。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在罪状和法定刑两方面进行了修改,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刑辩律师应把握此次修改体现出三大亮点。
  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中特别加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
  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显然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即使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也不能和生命权划等号。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是符合人权保护精神的。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不涉及人身身体健康等其他相关权利,刑罚的目的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者不可偏废。
  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
  现行刑法只列举了多次盗窃的行为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方式,至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四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方式,与同是侵犯财产类型犯罪的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方式相对应,完善了盗窃罪的立法体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加重处罚情节或者转化罪名的情节。在抢劫罪中,入户抢劫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在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是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节。
  三、刑法修正案八保留了盗窃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进行修正。为此,在盗窃罪中,出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种行为方式时,仍发生罪名的转化,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而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法定刑上有死刑的规定。
   重庆廖正远律师致力于法律顾问服务,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资讯。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罪状和法定刑两方面的修改三大亮点,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