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辩护词之张兵盗窃案一审辩护意见

  因为种种原因,盗窃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最近重庆廖正远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律师参加了该案的庭审,在这里将辩护意见刊载如下(有改动),与朋友们共同学习探讨。
                       盗窃罪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兵(系化名)父亲张某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庭前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外地打工的,其盗窃钱财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积攒经营成本。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2、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3、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4、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兵酌情减轻处罚。
  5、被告人张兵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兵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在这里,辩护人、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向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辩护人:廖正远律师
          二0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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