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定发票管理规定,依照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以各种方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给他人,并收取一定价款的行为。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解读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正确理解“伪造”的内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是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样式,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的增值税的行为。非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其提供给他人,并收取一定价款的行为。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详细解释。
  二、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罪数形态的认定
  1、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行为,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2、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售的。廖正远律师认为,虽然伪造行为和出售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由于这两个行为被立法规定为一个罪名的选择性行为,因此不成立牵连犯。刑法第206条规定的是选择性罪名,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如果行为人仅实施其中的一部分内容,罪名可以分解使用,即在规定罪名中去掉未实施的内容;如果实施了全部内容,罪名可以概括使用,即使用罪名全称。所以伪造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者,应认定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刑事处罚标准
  1、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其票面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206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数量较大或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这时的数量较大是指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的,或者其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数量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量巨大”是指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的,或者其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5、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重庆律师廖正远团队致力于税务法律服务,为您提供税务筹划、涉税犯罪辩护等。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