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催收物业管理费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受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就业主游某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民事判决书确定之付款义务,代理其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面为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供给大家参考:
         物业管理公司催收物业管理费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8楼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廖正远收;邮编400020;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执行人: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9号;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物业服务费30630.6元,并从2012年5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566元;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理由:
  2012年4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1)九法民初字第813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30630.6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前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应从2012年5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位于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9号的房产,被执行人银行帐号信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查询。谢谢!
  特此申请,盼及时强制执行。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8月31日
  物业管理公司催收物业管理费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