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疑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与司法适用。当前,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32条删除了我国刑法典第205条第2款规定,即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死刑刑种设置,可谓顺应国际上刑法发展潮流。
  重庆律师廖正远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中的罪与非罪的界线、该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及关于该罪与其他罪名在罪数形态方面的认定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内涵
  犯罪主体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既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合法持有人,也包括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前述票据的单位和自然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虚开包括两种类型,即无中生有型和有而不实型。前者指没有购销事实,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凭空开具上述发票;后者指有购销事实、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开具数额不实的前述发票。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行为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与非罪之界线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虚开发票后是否造成偷税或骗税的后果,不影响本罪基本形态的既遂成立。其罪与非罪的界线主要是区分一般的违法行为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象的犯罪行为,主要依据是作为犯罪对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以及票面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之区别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刑法典第204条规定的,指似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之区别在于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的行为,而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其他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这种行为实质分别触犯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牵连犯,按照刑法典第208条第2款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后,又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认定。此种情况,行为人分别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同样属于牵连犯,应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断。其中偷逃税款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实现逃税目的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因此,也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等综合比较法定刑,从一重罪处罚。通常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
  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疑点,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