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修改完善。原刑法典第143条规定落后且不科学,一是罪状方面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二是法定刑方面仅规定了结果加重情形,忽略了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情节严重的情形,法条有失严谨性,此外罚金刑的比例限制和单处罚金的规定,为轻纵犯罪留下了空间。
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对刑法第143条的修改。
为了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威慑力,《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对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的修改,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扩大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也扩大处罚范围;同时删除了罚金刑的比例限制和单处罚金的规定,加大了对本罪的处罚力度。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立案标准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故意予以生产、销售,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持放任的态度。
3、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4、犯罪客体:即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范围的规定,可以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范围。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