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追逐竞驶与醉酒驾车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使得刑法体系更加完整。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得到体现:一方面有效弥补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空缺;也解决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此问题畸重的尴尬;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刑法中仅以拘役为刑罚手段的唯一罪名条款,至此拘役刑罚不再形同虚设。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
二、危险驾驶罪之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前述对危险驾驶罪构成的分析,廖正远律师认为,区分本罪的成立与否,需要同时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具体而言,醉驾与追逐竞驶的有所联系又有所区别。
醉驾与追逐竞驶的认定相同的方面在于: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在道路驾驶机动车,非在公路上驾驶或驾驶的不是机动车,均不构成本罪。
醉酒驾驶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都不能成立本罪:(1)行为人不知道其摄入的食物或饮品中含有酒精,此时因难以认定其对自己的醉酒状态存在故意或过失,已经不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从而进一步否定了其对这种状态下驾驶所可能产生的危险状况的放任;(2)行为人在他人胁迫的状态下驾驶了机动车;(3)如果行为人属于病理醉酒的情况,而又不知道自已是病理性醉酒者,也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心态。
就追逐竞驶而言,它的核心问题是客观方面的情节恶劣之间界定。一方面可以从本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考虑,另一方面也从是否超速及其超速程度等因素考虑。当然,究竟以何种速度追逐竞驶可以构成本罪所要求的情节恶劣,还需要结合当时的能见度、车流量、道路状况、行为数量等因素。
三、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无论是从构成还是从刑罚上,都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而言两罪的区别包括以下方面:(1)两罪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但又有所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而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仅包括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2)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表现为间接故意,是危险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表现为过失,是结果犯。(3)两罪的客观方面也不相同。危险驾驶罪仅只能是行为有醉酒驾驶或驾车追逐竞驶两种情形;而交通肇事罪则包括任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且违法驾驶行为发生了法定的重大交通事故。(4)两罪的客体也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包含了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四、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相对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更为显著。包括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主体、主观表现、客观方面和客体均不同。危险驾驶罪在很大程度上被包含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又畸重,而其他行政处罚又过轻达不到惩戒目的,危险驾驶罪的制度设定为此问题找到了出路。
重庆律师解读危险驾驶罪的罪与非罪,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