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完善缓刑制度七个要点 五类犯罪倾向适用缓刑

  对于缓刑的修订,《刑法修正案八》第11至第14条共有四个条文涉及。缓刑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一是对实现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缓和刑罚的严苛性;二是通过特殊预防来实现维护秩序的价值,促使犯罪分子彻底打销犯罪念头,更好地回归社会;三是对实现刑罚个别化、刑罚人道化、行刑社会化等刑罚价值理念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重庆律师廖正远总结了《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的完善主要有七个要点。
  第一是关于缓刑的实质条件,将“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增加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条件,从而与社区矫正制度联系起来。
  第二是关于考虑适用缓刑的程序性条件要素。将刑法典“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修改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级,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达到“较轻”,要“有”“悔罪表现” 这两点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共四个适用缓刑的条件内容。
  第三是对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第四是法院有权决定对缓刑犯判处禁止令,包括缓刑考验期内的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和场所、特定的人三个方面。
  第五是不适用缓刑的对象从“累犯”扩大为“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从严”的一面。
  第六,关于缓刑的考察,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修改为“依法实习社区矫正”,将缓刑与社区矫正制度衔接起来。
  第七,缓刑考验不合格的条件修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新增“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同时以“情节严重”为前述两个条件的程度限定。
  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从七个方面完善缓刑制度后五类犯罪倾向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至第14条对缓刑制度的修改和完善,除了对宣告刑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处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必须适用缓刑以外,还有对以下五类犯罪分子可以倾向性地适用缓刑:一是过失犯、中止犯;二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三是胁从犯;四是有生理缺陷或精神缺陷的罪犯,五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刑辩律师应把握好前述五类倾向性适用缓刑的犯罪情况,运用于律师刑辩实务中。
  刑法修正案八完善缓刑制度七个要点 五类犯罪倾向适用缓刑,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