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完善立功从宽处罚删去刑法典第62条第2款规

  立功从宽外罚量刑情节规定在刑法典第68条。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删去刑法典第62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绝对性规定。
  要回答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为何要删去刑法典第62条第2款规定,重庆廖正远律师认为,须首先了解立功的成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立功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决犯),唯此才能体现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第二、时间条件: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直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才能符合立功时间条件;第三、客观条件:犯罪分子实施了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并产生的实际的效果。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可以”从宽处罚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立功犯一律给予从宽处罚。刑法典将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并区别于不同的从宽处罚幅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精神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一般应当依法从宽处罚,鉴于重大立功价值高于一般立功,故对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要大更大程度上体现从宽的基本原则。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18日公布施行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问题》第18条在规定对立功一般均应从宽处罚的基础上,又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被告人立功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显然,犯罪情节或是犯罪后果其中某一方面的严重,均不适用从宽处罚。而通过“十分”一词更强调,给予立功犯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多针对的是被告人所犯罪行较轻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为何要删去刑法典第62条第2款规定,明确对于一般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均可以从宽处罚,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不予从宽处罚。唯此才能保持立功制度的适用弹性,并防止部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借立功逃避法律的严惩。《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立功情节,但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即强调对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以实现罚当其罪、量刑均衡。
  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还得注意共同犯罪人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把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对立功从宽处罚进行了完善,删去刑法典第62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绝对性规定。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完善立功从宽处罚删去刑法典第62条第2款规定,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