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如这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的坦白从宽量刑情节。这对我们律师的刑事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规定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和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同时是完善罪后从宽量刑情节体系的需要。
一、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坦白从宽量刑情节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并未明确坦白的定义,刑辩律师对坦白从宽量刑情节的运用,应注意对《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的解读。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坦白情节应包括如下两个特征:
1、犯罪嫌疑被动归案。既然刑法已经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是自首情节,那么坦白就只能是被动归案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
2、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明确坦白是犯罪之后协助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的行为,因而行为人所交待的必须也只能是犯罪的事实才可能成立坦白。当然,所坦白的事实应为自己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第三个要求是如实供述,不得隐瞒。第四个条件是所交待的犯罪事实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交待的犯罪事实属于司法机关尚感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则属于特别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后从宽处理的两大类型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成立坦白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区别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这里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形下,还可以不予以从轻处罚。当然,根据刑法第62条规定,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辩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对“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理解。廖正远律师认为,通常可以解读为因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避免发生的以下几种情形:(1)避免重大人员伤亡的;(2)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发生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3)避免重大犯罪发生或司法机关得以侦破重大犯罪、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避免其他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当然,这里规定的也是“可以减轻处罚”而非“应当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刑事辩护中主张适用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应区分自首情节
自首和坦白都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对于自己犯罪行为的态度。两者的相同点都是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归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查证案情、都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一定的从宽处理。
但自首与坦白又有所不区别。(1)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自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2)交代的罪行不同,自首既可以交代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是尚未发觉的罪行,坦白交待的罪行限于已被发现并被指控的罪行;(3)认罪、悔罪的时间和程序不同;(4)自首与坦白的从宽处理幅度也不同。
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辩律师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行为,对破案及定性的作用,争取以更大的从宽力度。
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减轻处罚坦白从宽量刑情节在刑事辩护中适用,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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