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职责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职责,作者廖正远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