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对死缓犯减刑制度从两个方面作了修订和完善,其一是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将减刑幅度由“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25年有期徒刑”;其二是严格限制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的减刑。重庆律师廖正远将自己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学习笔记刊载如下,与大家区共同学习和分享。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法律后果
1、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此种情形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如是过失犯罪也因其主观恶性小,仍应对其减为无期徒刑。
2、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此种情形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3、死缓升格为死刑立即执行。此种情形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关于死刑缓刑执行减刑的限制
限制减刑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八种犯罪,才能限制对减刑。
对于限制减刑的主体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作出限制减刑决定的时间应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
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还应注意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仅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仍应减为无期徒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犯减刑的完善,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