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从执行内容、执行主体、执行机制等几个方面对管理刑进行了修订完善。
在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的过程中,重庆律师廖正远总结自己对管制刑的理解,如下谈谈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对管制刑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最大的亮点,在于解决了管制刑的执行方式问题,首次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到刑法典中,在基本法的层面确认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是在保留管制刑期限从3个月以上2年以下不变的情况下,对管制刑的修改完善。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从三个方面增强了管制刑的执行性。
第一、管制刑的禁止性内容。法院在判决中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决定对管制刑罪犯适用三种禁止令: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第二、管制刑的执行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刑法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刑法修正案八》以后,管制刑的执行被明确要以社区矫正形式进行,明确了执行方式。
第三、管制刑罪犯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措施。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增加第四款规定。处罚的前提是违反了第二款规定的由法院在裁判结果做出时就决定好的禁止令;处罚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对管制刑的修改和完善,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