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1988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新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电话(略)。
申请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1年9月起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0元(3000元/月X 10个月);2、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2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2008年1月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直至2010年8月1日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8月1日起2011年7月31日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据此,被申请人应于2011年8月内与申请人续订2011年8月1日后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签订2011年8月1日后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本月,至少10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万元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本申请人入职起,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因此,申请人可以随时行使单方解除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人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委申请仲裁,盼及时裁决满足请求。
此致
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
2012年7月17日
未续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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