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案民事起诉状范本

  近日,重庆廖正远律师接受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何某的委托,就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起诉肇事车辆所有人及车辆保险单位。何某经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如下为民事起诉状,供朋友们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案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何某,男,出生于197*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大石镇……;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晓华;联系电话:6821133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共计116651.7元(包括原告自垫医疗费25293.2元、续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36元、护理费4680元、误工费19500元、残疾赔偿金6970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及检查费1642元、交通费1500元等,扣除被告预付赔款18000元);
  二、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渝B6XX81号轻型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第一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
  2011年11月1日15时40分左右,第一被告员工李某某驾驶渝B681号轻型货车,从北碚区城北往城南方向行驶至北泉花园门前路段,从慢速车道往快速车道内变更车道时,撞到正在快速车道驾驶摩托车行驶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
  当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第50010972011005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两次到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住院治疗73天,用医药费21279.1元。此外,原告根据出院医嘱门诊随访,共用医药费4014.1元。
  2012年5月18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事项作出渝法医所(2012)临床B鉴字第8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需6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400元,因鉴定检查支付费用242元。
  另外,原告有被扶养人女儿**出生于1995年9月15日,有出生于1950年2月16日的父亲**和出生于1949年1月18日的母亲**需要原告两兄弟赡养。
  原告自2009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北碚城区,并在北碚区**街道社区服务分中心经营蔬菜批发和零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享有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
  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4680元。按60元/天标准计算,共73天。
  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36元。按32元/天标准计算,共73天。
  原告误工费:19500元…… ……
  …… ……以上各项合计134651.7元。扣除第一被告已预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116651.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第一被告承担。
  第二被告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现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
         2012年7月9日
  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案民事起诉状范本,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