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谈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如何救济 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近日,法律顾问服务单位一员工在上班期间被醉酒旁人无故殴打致伤,结果当地公安分局给予受害人五天的治安拘留处罚。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显然,受害人即便对致害人有所防卫措施,也不应受到如此重罚。在此,我想谈谈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如何救济问题,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是复议前置,即"先复议、后诉讼",但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相继出台,法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手段以"复议前置"为例外,只针对如纳税争议、专利确权、商标确权等这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先行政复议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律师廖正远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认为本条规定有如下两层含义。
  (一)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原则规定了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法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超过规定的时效,被处罚人就失去了复议申请权。
  (2)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公安机关)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期间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被处罚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
  (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法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①被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治安案件的被处罚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
  (4)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治安案件的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7)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8)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鉴于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一种监督,而行政诉讼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直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救济。
  重庆律师谈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如何救济 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