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的申请书

  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原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除非涉及到当事人在仲裁庭审中对事实的自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开庭庭审笔录应没有可用之处。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该仲裁庭审笔录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不愿意提供复印,也就只能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此为重庆廖正远律师所作后一份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的申请书。
            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廖宗习
  被调查取证单位: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查事项:调查渝綦劳人仲案字(2012)第46号仲裁案件于2012年2月16日开庭审理的庭审笔录(含证人出庭询问笔录)、及于2012年3月5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所作调解笔录。
  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之证明目的:申请人在被告未办理工商登记前,即自1998年就到被告处从事井下挖煤作业至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完全成立。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被告綦江县石壕镇兴隆煤矿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申请人自1998年就开始到被告处煤矿挖煤,至今从未间断,但被告一直未给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申请人在被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通知提供职业史申请职业病诊断后,一直要求被告提供职业史进行职业病鉴定,并要求自建立劳动关系之始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但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
  申请人随后向被调查取证单位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渝綦劳人仲案字(2012)第92号案件受理,并于2012年2月16日开庭审理。此后,于2012年3月5日主持双方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由该委审监庭庭长赵福栋主持,由仲裁员赵文铱作了笔录,该笔录中对两方当事人在XX办公室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作了记载,能与本原告举示的视听资料证据相互印证。而仲裁庭审笔录涉及双方申请证人的出庭作证之证言,能证明本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成立,证明被告的抗辩与事实不符。
  但上列单位只同意接受贵院依职取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情况,特申请贵院根据审理需要依职权向被调查取证单位调查收集上列证据。
  特此申请,盼准!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代理律师:廖正远
               2012年4月16日
  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的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