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属于环境污染特殊侵权案件范畴,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近日,廖正远律师接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单位参加一业主诉其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庭审,现将该案的简要答辩状刊载如下:
环境污染之噪声污染案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答辩人兹就原告刘某诉本答辩人噪声污染的《民事诉状》答辩如下:本答辩人不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
一、本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本答辩人既不是案涉空调冷却塔的所有者,也不是该空调冷却塔的使用者,无论是从事实上看还是从法律角度判断,本答辩人均不可能成为本案噪声污染的加害人,不属于侵权责任主体。
本答辩人仅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与原告之间双方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环境污染损赔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同时,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单位有违约行为,答辩人的物业管理行为也不可能是产生原告所谓损害的原因,因此,本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如果法院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认定本答辩人应为本案适格的被告,我们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涉案空调冷却塔的所有者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使用单位重庆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总之,本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更多答辩理由在质证过程中,从事实与法律上进行逐一阐述。
答辩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廖正远
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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