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评2011年十大典型案例对法律进程的影响(二)

  人民法院报2011年十大典型案例,一是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二是河南“瘦肉精”案,三是腾讯QQ诉360不正当竞争案。重庆法律服务网以《人民法院报评2011年十大典型案件对执业律师实务影响(一)》对三则案例作了评述。现将其余七大典型案例刊载如下,并重点转述法学专家教授陈卫东、郭锋、黎宏、杨立新和王灿发等对案件所作的精彩点评。
  四、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案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引发全国关注,最后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处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点评认为,被告人因为偷逃过路费而被判无期徒刑,如同许霆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样,法官在量刑时都机械照搬法律条文。  该案中被告人刑期的重大变化值得思考。这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难点问题:即在定罪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判处适当的刑罚,做到罪刑相适应?这就需要使用量刑证据来查清量刑事实,通过量刑证据来实现量刑规范化,从而提高量刑公信力。
  五、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被称为“房多、钱多、女人多”的“许三多”之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于2011年7月19日被执行死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黎宏点评认为,许迈永被处死刑是我国近年来实施的以高压态势惩治官员腐败的一个体现。但是,倚重严刑峻法改变社会一般民众所普遍反映强烈的干部贪腐现象,值得深思。我们过于注重对贪腐个案的处理,而忽视了对产生贪腐个案环境的治理。解决现实中许多不令人满意的问题,要借助制度作保障。
  六、“股市黑嘴”汪建中获刑七年
  “股市黑嘴”汪建中因操纵证券市场被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5亿余元案,是我国首例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的案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郭锋点评认为,国外对证券欺诈的法律制裁是非常严厉的。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除了加大欺诈者的违法成本外,还应从制度建设上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我国应建立集团诉讼制度,鼓励投资者向欺诈者索赔;应建立“投资者公平基金”制度,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罚金归入“投资者公平基金”而不上缴国库,公平基金应分配给受损的投资者。
  七、浙江“银泰集资诈骗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郭锋点评认为,我国一直屡禁不绝的非法集资事件,实际上暴露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在多头监管的情况下,没有任何部门对非法集资实施有效监管。而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对非法集资视而不见,任其发展,甚至有的官员及其家属卷入其中。对民间融资进行疏导、管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应当是对待民间融资的正确选择。建议政府部门改进监管方式,实施民间融资的登记制,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八、云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灿发点评认为,让排污者承担污染责任的途径,过去除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排污者给予行政处罚和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对其造成的损害只能由直接受害者通过协商、行政调处、调解、仲裁(只适用于财产损害)和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昆明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开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开辟了让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一条新途径。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起到推动作用。
  九、仓央嘉措情诗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本案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张扬作者的著作权。今天在网络上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比比皆是,几乎所有的网站都在侵害著作权,很少能够受到侵权责任法的制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点评认为,谈写出情诗发表在博客上,是作者的创作及发表。著作权的取得不是发表而是创作出作品。珠海出版社未经核实,也未征得作者同意,就将谈笑靖的作品收在其出版的文集中以讹传讹,继续使用错误署名,看似无意确有过失,当然构成侵权。在认定侵权责任包括侵害著作权的时候,过错是核心的要件。在有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十、金华吴俊东超车致人损害案
  面对超车撞人后返回救人却说自己是做好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点评认为,法官和法院应当深思如何才能够排除各种干扰,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严肃执法,更重要的是掌握好证据法则的尺度。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的言论不是真实的,虚假陈述常见。法官的职责,就是探求事实真相,正确使用法律。
  人民法院报评2011年十大典型案例对法律进程的影响(二),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