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评2011年十大典型案件对执业律师实务影响(一)

  2011年过去了,人民法院报一如既往地根据社会影响力、社会关注度、案情复杂度、审理难度、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等综合因素,评选出了2011年十大典型案件: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河南 “瘦肉精”案、腾讯QQ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股市黑嘴”汪建中获刑七年、浙江“银泰集资诈骗案”、云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仓央嘉措情诗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金华吴俊东超车致人损害案。
  人民法院报并邀请了法学专家教授陈卫东、郭锋、黎宏、杨立新和王灿发等对这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予以深刻诠释。作为执业律师,不公应了解这十大案件,更应把握其典型之处,以期指导自己的律师实务。
  一、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点评认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而言,加强公民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
  二、河南“瘦肉精”案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黎宏点评认为,河南瘦肉精案中的主犯等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不同刑罚定罪量刑,从重从快打击,充分发挥了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能。此案向社会昭示:沉疴还需猛药,乱世须用重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人不管是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都必将受到司法的严厉惩处。
  但是刑法应当如何在保护民生上积极作为?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刑法既是利益保护法,也是人权保障法,即刑法既有保护合法利益的机能,也有保障人权的机能,二者之间处于对立关系。过分强调对合法利益的保护,必将对侵害合法利益侵害的处罚无条件地正当化,招致对加害人人权的侵犯;相反地,过于重视保障加害人人权的话,就会招致犯罪的增加,难以对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而上述任何一种局面的出现,都会使人们失去对刑法的信赖,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如何协调刑法保护利益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当今刑法学上的基本问题。
  三、腾讯QQ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点评认为,法院认定360侵权的主要根据是两点:第一,“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与客观事实不符。第二,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站的360安全中心等网页中对QQ软件进行的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等词语,属于采取不属实的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互联网企业在竞争激烈中发展。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竞争推动科技进步。但是,对于正当的商业竞争,法律依法保护,超出正当竞争的范围,以侵害竞争对手的民事权利为方法,就不再是正当竞争,也不再受到法律保护,而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民法院报评2011年十大典型案件对执业律师实务影响(一),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