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辩律师谈司法实践中属于酌定减轻处罚的几种类型

  人民法院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条规定了“特殊情况”可以适用酌定减轻处罚,但笼统,司法实践中,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如何适用减轻处罚问题上存在争议。这里,重庆刑辩律师廖正远想就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几种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归纳如下,与大家共同研究和学习。
  第一种常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类型,是民用涉枪、涉爆类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李英凯法官的观点,此类案件行为人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主观恶性较小,多是出于筑路、建房、打井等正常生产、生活所需,以及从事采矿、采石、狩猎等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只因其不具备相关资质或手续不完备等情况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修订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针对此类案件增加了第9条,其第二款特别规定数量虽然达到该解释规定标准,但具有前述情形,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种较常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类型,是某些多因一果案件。如洪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原本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而猝死,洪某的伤害行为只是其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如果将死亡后果的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洪某承担,显然罪责不相适应,因此适用酌定减轻处罚。
  第三种可以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情况。
  第四种可以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还包括为民除害、大义灭亲类案件。
  总之,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其共同特征是按照一般公众的认识或从传统伦理道德上看,存在明显的可宽宥的情节,即使处以法定最低刑仍显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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