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期履行债务约定担保责任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

  当事人约定对分期履行债务供担保,保证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则保证人保证责任发生的时间尺度.以该时间点为临界线,此前债权人对保证人不享有保证债务实际请求权;此后保证人即负有履行保证债务之义务.当事人之间设立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主债履行期限内主债务人先行履行债务既是其必然义务,也是法律的必然要求.
  只有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仍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有义务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无论何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也无论如何约定保证期间,是自行约定期间还是遵循法定期间,只有当债务已届满履行期间,具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因此,确定保证期间始期的基本规则是保证期间始期的基准日是.所以当事人约定的起算点只能等于或迟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而不能早于该基准日.
  在由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编著者认为,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但在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分别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应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还是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目的与效力并不相同,从保证期间保护保证人的立法目的,以及当事人间约定的仅为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考量,保证人只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保证期间应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认为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观点认为,尽管保证人仅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但由于该一笔或者几笔债务是整个债务的一部分,且给付每一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保证期间的起算也应与其相衔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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